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季度至多开放1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每次开放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本集合计划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当发生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展期或规则修订时,为保障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具体以届时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计划每笔份额参与后,需满足6个月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份额除外,下同),方可在产品开放期退出。其中,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指集合计划成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该笔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指该笔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满6个月的月度对日;自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含)起,该笔份额可在产品开放期期间退出。6个月持有期内,该笔份额不可办理退出(但合同变更、展期的指定开放期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产品名称 | 星空(中国)安悦美元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0W8147 |
管理人 | 星空平台 |
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投资目标 |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主要配置境外货币基金、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谋求受托财产的稳健增值。 |
投资范围 | 1、本计划投资境外品种包括: (1)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本款中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含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5)与固定收益、信用、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2、本计划投资境内品种包括: (1)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同业存单,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项目收益票据(PRN)等)、项目收益债、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证券(ABS);债券逆回购等;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可以通过基金公司直销平台、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等渠道进行购买); 本计划还可以参与境内外正回购交易和境内外逆回购交易。 |
投资比例 | (1)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 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包括投资标的信用资质急剧恶化、汇率急剧波动、外汇管制政策变化、QDII额度不能满足境外投资需求等),经全体投资者同意,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管理人在征求全体投资者同意时应当列明特定风险。 (2)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 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组合投资要求比例 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含美国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披频率、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如有)的,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披频率、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者同类资产的金额; (5)上述投资比例中(2)、(3)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法规而制定。若相关法规有所变化,前述有关投资比例也将自动作相应的调整。 (6)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二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季度至多开放1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每次开放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本集合计划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当发生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展期或规则修订时,为保障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具体以届时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计划每笔份额参与后,需满足6个月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份额除外,下同),方可在产品开放期退出。其中,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指集合计划成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该笔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指该笔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满6个月的月度对日;自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含)起,该笔份额可在产品开放期期间退出。6个月持有期内,该笔份额不可办理退出(但合同变更、展期的指定开放期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
产品存续期 | 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不含,若终止日为非工作日的则调整为前一工作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
风险等级 | 中风险等级 |
费率 |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1.00%/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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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星空(中国)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