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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中国)鑫添益3号 (0W8130)  
产品状态:--     

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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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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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合格投资者购买
 
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本集合计划的常规开放期为成立后每个自然月15日(含,如15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办理参与和/或退出业务,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管理人认为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展期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

本计划每笔份额参与后,需满足12个月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份额除外,下同),方可在产品开放期退出。其中,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指集合计划成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该笔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指该笔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满12个月的月度对日;自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含)起,该笔份额可在产品开放期期间退出。12个月持有期内,该笔份额不可办理退出(按合同约定设置的临时开放期除外)。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星空(中国)鑫添益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0W8130
管理人星空平台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争取为投资者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本计划资金按照《运作规定》的要求进行组合投资,具体可投资以下品种:
(1)权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优先股、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含私募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债券、永续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基础资产不包括资管产品或其收(受)益权)、银行间市场上市的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基础资产不包括资管产品或其收(受)益权),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型基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标准化票据等,以及监管机构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3)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利率互换、CRMW(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商品ETF)等;
(4)现金(银行活期存款);
(5)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及其他各类公募基金;
(6)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集合计划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上述各类基金均包括QDII基金。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以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投资者同意管理人从事上述关联交易行为无需就此再行取得投资者的授权,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本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委托人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市场一般交易条件进行,管理人负责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披露的,应向委托人充分披露信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拟运用本计划资产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实施对上述未明确列示投资品或本合同签署后市场新增交易品种的投资的,或拟进行ETF基金场内申赎交易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履行规定的程序,并应于开始实施投资前与托管人就此类投资品的会计核算、估值、清算、监督、系统支持等达成一致。


投资比例

(1)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0-100%(具体而言,当债券市场收益率较高、管理人判断未来存在较大投资机会的情况下,本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高于本计划总资产的80%);
(2)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30%;
(3)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或者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20%。
本计划的建仓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的6个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即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参与的除外,追加参与不设最低金额限制。
当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4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当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4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或等于4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投资者退出次数限制。
管理人和/或代理销售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等规定且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但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管理人和/或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
产品开放日本集合计划的常规开放期为成立后每个自然月15日(含,如15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办理参与和/或退出业务,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管理人认为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展期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

本计划每笔份额参与后,需满足12个月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份额除外,下同),方可在产品开放期退出。其中,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指集合计划成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该笔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指该笔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满12个月的月度对日;自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含)起,该笔份额可在产品开放期期间退出。12个月持有期内,该笔份额不可办理退出(按合同约定设置的临时开放期除外)。

产品存续期

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不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
费率

认/申购费:免收

退出费:免收

管理费:1.00%/年
托管费:0.05%/年
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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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星空(中国)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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