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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中国)添利21号 (0W8122)  
产品状态:--     

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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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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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净值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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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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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合格投资者购买
 
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本计划不得每个交易日开放,每周至多开放3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为每周周二、周三、周四。资产委托人在开放期可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资产管理人应以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告知资产委托人。若合同或监管规则变更,资产管理人可设立临时开放日(仅限资产委托人退出),临时开放日的设立由资产管理人通过公告及电子邮件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具体开放日期以资产管理人以电子邮件方式的实际告知为准,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如资产委托人的退出导致本计划投资杠杆超标、出现流动性风险或本计划需要通过增加正回购敞口来应对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等情形,则资产管理人有权不进行开放期的设置。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以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告知资产委托人。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星空(中国)添利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0W8122
管理人星空平台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力争为资产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ABS、ABN)(不含次级,其资产不涉及嵌套信托计划、资管产品、私募基金及其收益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债券型基金(以证监会分类为准)、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
(2)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
(3)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型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基础设施公募REITs),QDII基金以及以绝对收益为目标的另类策略基金。
(4)现金(活期存款)。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资产管理人经与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本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如投资者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则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追加申购不设金额级差。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3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万元。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告知资产委托人。
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
产品开放日本计划不得每个交易日开放,每周至多开放3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为每周周二、周三、周四。资产委托人在开放期可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资产管理人应以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告知资产委托人。若合同或监管规则变更,资产管理人可设立临时开放日(仅限资产委托人退出),临时开放日的设立由资产管理人通过公告及电子邮件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具体开放日期以资产管理人以电子邮件方式的实际告知为准,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如资产委托人的退出导致本计划投资杠杆超标、出现流动性风险或本计划需要通过增加正回购敞口来应对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等情形,则资产管理人有权不进行开放期的设置。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以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告知资产委托人。
产品存续期

本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本计划成立日起满【3】年止(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
费率

认/申购费:免收

退出费:免收

管理费:0.05%/年
托管费:0.02%/年
业绩报酬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温馨提示: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星空(中国)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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