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管理计划常规开放期为每自然周周二至周四,如遇非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不开放,顺延至当周下一工作日,若当周无下一个工作日的,则不再顺延。若本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上述开放期内的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计划不开放,并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告。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管理人认为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且当周下一个为非开放日的港股通交易日(如有)为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本集合计划不设份额锁定期。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展期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
产品名称 | 星空(中国)添盈2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0W8107 |
管理人 | 星空平台 |
托管人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投资目标 |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争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为投资者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
投资范围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和二级资本债、券商等非银金融机构次级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一般公司债、非公开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可转债、可交换债(含私募可交换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仅限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含资产管理人旗下的基金)、银行存款(含银行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同业存款)、债券回购(包括银行间及交易所)。 (2)权益类资产: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港交所港股通范围内允许的投资标的、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上市股票,含存托凭证、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仅限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含ETF以及资产管理人旗下的基金)。 (3)现金(银行活期存款)。 (4)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人可以在上述投资范围内,运用委托资产投资于资产管理人的公募基金,无需资产委托人的个别授权,以上投资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委托资产。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管理人与本资管计划委托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合同变更等适当程序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经管理人与本资管计划委托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合同变更等适当程序后本资管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交易。管理人投资于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融资融券、转融通及存托凭证前,应事先与托管人就清算核算事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以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如需)、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以上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计划财产。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与本资管计划全体投资者、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合同变更等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并应为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资比例 | (1)本计划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的20%; (2)本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为计划总资产的80%-100%; (3)本计划投资于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系统买入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20%; (4)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本计划的建仓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的6个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的,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管理人在征求投资者书面同意时应当列明具体的特定风险。 |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 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即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参与的除外,追加参与不设最低金额限制。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3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当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或等于3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投资者退出次数限制。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等规定且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并书面通知投资者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 |
产品开放日 | 本资产管理计划常规开放期为每自然周周二至周四,如遇非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不开放,顺延至当周下一工作日,若当周无下一个工作日的,则不再顺延。若本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上述开放期内的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计划不开放,并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告。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管理人认为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且当周下一个为非开放日的港股通交易日(如有)为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展期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 |
产品存续期 | 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
风险等级 | 中低风险等级 |
费率 | 参与费:免收 退出费:免收 管理费:0.40%/年托管费:0.03%/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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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星空(中国)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