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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得信息1号 (S48825)  
产品状态:--     

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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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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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净值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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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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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直销仅限合格投资者购买
 
申购费率:--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东证资管汉得信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 S48825
管理人: 星空平台
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本集合计划通过主动管理,投资“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汉得信息”。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投资标的股票(300170.SZ))、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其他现金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委托财产投资其他品种,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仅投资于汉得信息二级市场流通股票,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0%-100%。
(2)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7天的交易所及银行间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期限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投资比例为资产净值的0%-140%。
(4)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并且购买完成全部汉得信息股票后的30个月内,不抛售本集合计划所投的股票。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委托人已明确知悉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管理人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最低参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平层合同生效日由原优先级份额、原进取级份额转换为平层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不受限制),追加参与无最低金额限制,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规模上限: 本计划总体规模上限为2亿元(不含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转为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
产品开放日: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在管理期限内封闭管理,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业务。但根据集合计划管理的特殊需要,管理人可以设置特别开放期,特别开放期内办理委托人的参与或者退出业务。特别开放期的具体安排将由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产品分红: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费率:    1、认购/申购费:免收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0.3%/年。
4、托管费:0.15%/年。


业绩报酬:
产品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预计为66个月,可提前终止。
风险等级: 中风险等级
温馨提示: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星空(中国)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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