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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中国)明远2号 (918047)  
产品状态:--     

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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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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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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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合格投资者购买
 
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前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开放15个工作日。此后,开放期为每年10月首个工作日起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办理参与和/或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期及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办理参与及/或退出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管理人可视本集合计划运营情况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以保持本集合计划整体流动性充足。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星空(中国)明远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918047
管理人星空平台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1)权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含私募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永续债、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基础资产不包括资管产品或其收(受)益权)、银行间市场上市的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基础资产不包括资管产品或其收(受)益权),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型基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标准化票据以及监管机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等;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商品基金等;
(4)现金(活期存款);
(5)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及其他各类公募基金;
(6)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集合计划如需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需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及保管、估值核算等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上述各类基金均包括QDII基金。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以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以上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计划财产。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比例(1)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50%-100%,但当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管理人判断未来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下或在本计划每次开放期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投资于股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50%;
(2)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总值的80%;
(3)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低于资产总值的80%,或者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总值的2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如需)。
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规定。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即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参与的除外,追加参与不设最低金额限制。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或等于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投资者退出次数限制。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等规定且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不设置规模上限。
产品开放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前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开放15个工作日。此后,开放期为每年10月首个工作日起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办理参与和/或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期及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办理参与及/或退出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管理人可视本集合计划运营情况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以保持本集合计划整体流动性充足。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产品分红

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投资者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5、现金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收益分配的频率不高于每6个月一次。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收益分配时间和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产品存续期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不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
费率

1、认/申购费:1.2%


                   

2、退出费
L<365个自然日,0.5%
365个自然日≤L<730个自然日,0.3%
L≥730个自然日,0


3、管理费:1.5%/年
4、托管费:0.1%/年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委托人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日退出的,退出份额按照退出时应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计提业绩报酬。
(5)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笔份额参与日(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1.png    

 

A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单位净值
D为该笔份额参与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1)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
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按该笔集合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可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2.png    

(2)委托人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为业绩报酬计提日,该笔集合计划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3.png    

3、业绩报酬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温馨提示: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星空(中国)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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