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前三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的前两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之后每年2、5、8、11月这四个月的15日开始开放,开放期为五个工作日,其中前两个工作日为退出开放期,只能办理退出业务,不能办理参与业务;后三个工作日为参与开放期,只能办理参与业务,不能办理退出业务。15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业务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期
退出开放期:2019年2月15日、18日;5月15-16日;8月15-16日;11月15日、18日
参与开放期:2019年2月19-21日;5月17日、20-21日;8月19-21日;11月19-21日(暂停参与)
以上开放期仅供参考,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产品名称 | 星空(中国)明睿1号(展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8025 |
管理人 | 星空平台 |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目标 | 本集合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充分挖掘各类投资品种折价和套利的机会,将价值回归转化成组合收益,并通过股指期货对冲部分系统性风险,力求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增值。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管理人投资利率远期、利率互换、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将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及投资于其他新投资品种前,应与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各方面协商一致,确保双方均准备就绪,方可投资。 |
资产配置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央行票据(期限大于1年),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限于有担保的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型资产管理计划,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融出方),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等,占资产总值的0-100%。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2)权益类资产:股票(包括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股票型基金(不含股票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混合型基金(不含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权证等,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其中权证上限为3%。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同业存单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 (4)衍生金融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等,其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80%,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 (5)其他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 (6)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7)具有折价套利机会的资产,是指通过某种交易方式使得购置价格低于二级市场价格,或者通过某些交易方式和金融工具的运用具有套利可能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购置价格低于当日收盘价格的大宗交易所得资产、发行价格低于获配当日收盘价的定向增发股票、购置价格低于处于锁定期间的定向增发发行价格的股票、购置价格低于最近一年内大股东或上市公司高管增持价格的股票、购置价格低于单位净值的封闭式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转换所得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转换所得的股票等,以及未来管理人开发出其他折价套利模型所对应资产(如基于其他投资品种和交易方式等带来的折价套利机会),上述资产与现金类资产的总和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0%。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权证)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40%。 (9)如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或大宗交易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最低参与金额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5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追加参与不设最低参与金额要求。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情形。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2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
自有资金参与 |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前三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的前两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之后每年2、5、8、11月这四个月的15日开始开放,开放期为五个工作日,其中前两个工作日为退出开放期,只能办理退出业务,不能办理参与业务;后三个工作日为参与开放期,只能办理参与业务,不能办理退出业务。15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业务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
产品分红 |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项划入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将收益分配款划入相应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现金红利在T+7日内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T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
风险等级 | 中风险等级 |
费率 | 1、参与费:0.5% 4、托管费:0.25%/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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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收益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份额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3)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
业绩报酬的计提,以委托人参与日至委托人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的期间为基准。
每笔参与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比例及计算方法如下:
计提条件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
P1≤P0 | 0 | H=0 |
P1>P0 | 15% | H=(P1-P0)*15%*F |
P1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P0为参与日的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F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数
3、业绩报酬支付
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净值总额(含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的退出款项转入推广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资金账户。托管人对业绩报酬的计算不承担复核义务和责任。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星空(中国)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