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三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开放期为每个自然月首个工作日起的不超过 5 个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办理参与和/或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期及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另外,如果本集合计划出现合同变更,则管理人可在公告中发布临时退出开放期,允许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
开放期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产品名称 | 星空(中国)-先锋6号Ⅱ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8010 |
集合计划类型 | 混合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分级;非FOF、MOM产品) |
管理人 | 星空平台 |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范围 | (1)权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含私募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永续债、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基础资产不包括资管产品或其收(受)益权)、银行间市场上市的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基础资产不包括资管产品或其收(受)益权),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型基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标准化票据以及监管机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等;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商品基金等; (4)现金(活期存款); (5)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及其他各类公募基金; (6)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 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集合计划如需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需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及保管、估值核算等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上述各类基金均包括 QDII 基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资比例 | (1)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50%-100%,但当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管理人判断未来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下,投资于股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50%; (2)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总值的 80%; (3)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低于资产总值的 80%,或者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总值的 2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二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规定。 |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0 元(不含参与费,下同)。追加参与的部分每次最低为 10,000 元。 当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或等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投资者退出次数限制。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等规定且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1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参与人数上限:200 人。 |
自有资金参与 |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三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开放期为每个自然月首个工作日起的不超过 5 个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办理参与和/或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期及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另外,如果本集合计划出现合同变更,则管理人可在公告中发布临时退出开放期,允许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 开放期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产品分红 |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扣除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后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扣除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如有)后按分红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5、收益分配的频率不高于每6个月一次;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收益分配时间和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产品存续期 | 本计划存续期为2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20年的年度对日止(不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
风险等级 | 中风险等级 |
费率 | 1、认购/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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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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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委托人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
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A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
R≤6% | 0 | H=0 |
R>6% | 20% | H=(R-6%)*20%*C*F*D/360 |
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日计提业绩报酬的,可减免部分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业绩报酬或保留部分业绩报酬留待以后提取。具体业绩报酬计提金额以管理人公告或对账单为准。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星空(中国)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