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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中国)紫光明悦2号 (0W8100)  
产品状态:--     

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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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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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净值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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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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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合格投资者购买
 
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月15日(含,如15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的5个工作日开放,若前述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退出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展期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
本计划每笔份额参与后,需满足三年持有期(红利再投份额除外,下同),方可在产品开放期退出。其中,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集合计划成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该笔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笔份额的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满3年的年度对日。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星空(中国)紫光明悦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0W8100
管理人星空平台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投资目标在追求集合计划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交易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按照《运作规定》的要求进行组合投资,具体可投资以下品种: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金融机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ABS)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
(2)现金类资产:现金(活期存款)、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基金等现金管理类资产;
(3)权益类资产:二级市场股票(含沪港通/深港通、科创板)、新股申购、优先股、股票型公募基金、混合型公募基金、指数ETF基金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
(4)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5)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集合计划如需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需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及保管、估值核算等事项协商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6)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但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8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各类基金均包括QDII基金,含QDII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基金等。
管理人在进行沪港及深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范围内的股票、优先股、融资融券、转融通等投资前,务必须与托管人就交收结算、核算估值等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沟通确定,在系统测试通过后才可投资,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管理人承担。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以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以上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计划财产。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比例(1)本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
(2)本计划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
(3)本计划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或者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80%;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80%。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即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参与的除外,追加参与不设最低金额限制。
当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4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当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4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或等于4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投资者退出次数限制。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等规定且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产品开放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月15日(含,如15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的5个工作日开放,若前述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退出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展期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
份额锁定持有期本计划每笔份额参与后,需满足三年持有期(红利再投份额除外,下同),方可在产品开放期退出。其中,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集合计划成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该笔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笔份额的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满3年的年度对日。
产品分红

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资产管理计划净收益是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划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投资者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5、现金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收益分配的频率不高于每6个月一次。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收益分配时间和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产品存续期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
费率

1、参与费:1%

2、退出费:0%

3、管理费:1.5%/年
4、托管费:0.05%/年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其中,在投资者退出日计提的,仅对投资者退出的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集合计划在投资者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分红日退出的,退出份额按照退出时应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计提业绩报酬。

5)投资者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分红日、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笔份额参与日(初始募集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image.png    

 

A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单位净值
D为该笔份额参与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1)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

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该笔集合计划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image.png    

2)投资者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为业绩报酬计提日,该笔集合计划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image.png    

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用于约定计提业绩报酬的标准,不构成资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并复核,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登记结算机构或管理人账户。划拨至登记结算机构的,由登记结算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温馨提示: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星空(中国)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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